IFRS.Report
碳核算
範圍一、二、三、排放因子、價值鏈證據及待驗證的碳數據。
安特衛普一家化工廠的能源經理站在燃氣表前,讀到一個數字:每小時4,200立方米。他將其記錄在日誌中。月底,他將總數乘以比利時環境機構的排放因子來計算工廠的範圍一排放。排放因子來自2019年。燃氣成分已經改變。計算錯誤了3%。沒有人注意到。
IFRS.Report的碳核算引擎使用來自認可來源的當前排放因子——GHG Protocol、國家環境機構和行業特定數據庫。它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方法計算範圍一(直接)、範圍二(間接來自電力)和範圍三(價值鏈)排放。它將每次計算鏈接到其源數據:電錶讀數、公用事業賬單、供應商發票。它標記過時的排放因子並提出更新建議。安特衛普的3%錯誤——曾經不可見——變成了驗證警報。
根據IFRS S2 第 27 至 36 段,公司必須采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披露其溫室氣體排放。碳核算引擎確保每個排放數字都計算準確、來源透明且經一致驗證。安特衛普的燃氣表讀數——曾經是手動日誌條目——變成了待驗證碳賬戶中的數據點。
碳核算不僅是計算——更是證據:IFRS S2要求驗證就緒的電錶讀數、排放因子和價值鏈數據。
簡明解讀
碳核算不僅是計算——更是證據。IFRS S2 第 27 至 36 段要求公司采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披露範圍一、二和三排放。碳核算引擎將每次計算鏈接到其源數據:電錶讀數、排放因子、供應商發票。
- 碳核算不僅是計算——更是證據:IFRS S2要求驗證就緒的電錶讀數、排放因子和價值鏈數據。
- 碳核算引擎使用來自《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和國家機構的當前排放因子,標記可能引入錯誤的過時因子。
- 實際檢驗標準是核證提供方能否從電錶讀數通過排放因子到最終披露的數字驗證每次排放計算。
技術要求
- 範圍一排放(直接來源) — IFRS S2 §27:範圍一排放來自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來源——燃氣鍋爐、公司車輛、工業過程——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方法計算。
- 範圍二排放(外購電力) — IFRS S2 §28:範圍二排放來自外購電力、熱力、蒸汽和製冷的間接排放,使用基於位置和基於市場的方法計算。
- 範圍三價值鏈排放 — IFRS S2 §29:範圍三排放包括價值鏈中的所有間接排放——採購商品、差旅、廢棄物——通常占公司碳足跡的70%以上。
- 排放因子來源與驗證 —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碳核算引擎使用來自《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國家環境機構和行業數據庫的當前排放因子,標記過時的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