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Report
GRI準則與IFRS
影響重要性與投資者重要性如何在單一報告工作流程中共存。
聖保羅一家消費品公司的溝通總監拿着兩份報告。一份是給投資者的:IFRS S1和S2,財務重要性,企業價值。另一份是給利益相關方的:GRI標準,影響重要性,多利益相關方。同一家公司、同樣的數據、兩個不同的受眾。投資者報告關注氣候風險和財務暴露。利益相關方報告關注社區影響和供應鏈勞工。兩者都是真實的。沒有對方,兩者都不完整。
ISSB和GRI於2024年5月發布了聯合互操作指南。它確認公司可以在兩個框架下報告而無需重複。重疊在於數據:溫室氣體排放、用水量、勞動力人口統計、管治結構。差異在於視角:IFRS問「什麼影響企業價值?」GRI問「什麼影響世界?」兩個問題都很重要。兩個答案都需要。
根據IFRS S1 第 54 至 59 段,主體可參考其他準則制定機構的指引。GRI-IFRS互操作指南提供了該參考:GRI 302(能源)映射到IFRS S2能源指標,GRI 401(就業)映射到IFRS S1勞動力披露。聖保羅的溝通總監不再從頭準備兩份報告。她準備一個數據集,通過兩個視角呈現。投資者看到財務重要性。利益相關方看到影響。兩者都看到真相。
GRI和IFRS衡量不同的事物——多利益相關方報告的影響重要性,投資者的財務重要性——但兩個披露底層的數據通常是相同的。
簡明解讀
GRI和IFRS衡量不同的事物——多利益相關方報告的影響重要性,投資者的財務重要性。2024年5月ISSB-GRI聯合指南確認當披露共享相同底層數據時,公司可以在兩個框架下報告而無需重複。
- GRI和IFRS衡量不同的事物——多利益相關方報告的影響重要性,投資者的財務重要性——但兩個披露底層的數據通常是相同的。
- 聯合ISSB-GRI互操作指南確認,當披露共享相同底層數據時,公司可以在兩個框架下報告而無需重複。
- 實際檢驗標準是公司能否通過兩個視角呈現相同的數據集——投資者的財務重要性,利益相關方的影響重要性——而不矛盾。